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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卡检测《委托检验合同双方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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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24

《委托检验合同双方约定条款》


1.委托单位(即指“客户”,包括其任何代理人或代表人,下同)向四川纳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即指“检验/检测单位”,包括其任何代理人、分包人及雇员,下同)提供的任何信息、样品及相关  相关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陈述,无任何方面的误导内容;四川纳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将依据由委托单位提交的这些信息、样品及相关文件(四川纳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责任确认或核实其准确性或完整性)提供服务;双方基于本委托检验合同合作互负基本的保密义务,如有更为严格的保密义务约束则另外制定相关保密协议。

2. 委托单位对检验/检测结果如有异议,于报告完成之日起十五(15)日内向四川纳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书面提出,同时附上报告原件及预付复检费。委托单位办妥手续后,四川纳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将尽快安排复检,不可重复性实验不进行复检。

3. 如委托单位与样品生产单位不一致,委托单位需提供生产单位拥有样品初始所有权并同意送检的证明。如未提供证明,视为委托单位对本次委托检验/检测和样品作出承诺并担保,四川纳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后果责任。

4. 对所测样品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或潜在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或爆炸性的样品,应事先声明,否则因处置危废样品产生的费用等后果由委托单位负责。

5. 由委托单位向四川纳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任何样品如需运输将以运费预付的装运方式发出。委托单位确认并同意:由委托单位提供的任何样品,在接受必要的检验/检测过程中,有可能会被损坏或损毁,若出现此类情形,委托单位将保证使四川纳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免于承担任何此类样品的改变、损坏或损毁的责任。四川纳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在完成报告后按规定方式处置所测样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委托单位需要将样品收回的,需在协议书中注明,将由委托单位在十五(15)日内自费收回或处理。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由委托单位向四川纳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样品或其他相关文件均不得在任何情形下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合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

6. 对所测样品中包含的任何已知的或潜在危害,如放射性、有毒或爆炸性的样品,应事先声明,否则因处置危废样品产生的费用等后果由委托单位负责。

7. 委托单位应认真详细填写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由于填写不清造成报告修改,应支付每份人民币300元的修改报告费用。

8. 委托单位针对四川纳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任何索赔必须在其知悉任何引发该索赔之情形后的九十(90)日内提出,未能在该九十(9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即直接地或间接地排除对以违约、侵权或其它与本协议项下之服务相关事项为由提出索赔的权利,构成对前述索赔权利的不可撤销的放弃。

9. 委托单位承诺按照协议书约定履行支付测试、检验/检测费用等义务,如委托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委托单位不免除因付款单位未及时付款而产生的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若四川纳卡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及其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及分包人由于因委托单位违约、侵权事项引起或与之相关的索赔、诉讼及责任(包括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等)而遭受损失,委托单位必须对其作出赔偿。

10. 本协议适用*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在本协议中的委托单位地址为法律有效送达地址,如因地址不明导致的送达不利后果均由委托单位自行承担。任何由本协议和/或项目建议书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冲突或索赔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双方在协商开始之后的三十(30)日内未能就争议解决方案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成都仲裁**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其他费用:1.周期加急费用:是正常费用1.3倍;周期特急费用:是正常费用2倍。
                      2.多出一份报告(中文/英文)费用:300.00元;多出一份中英文费用:500.00元。

12.样品退样:15天之内不领取,实验室自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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